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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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01.12生效日期:202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2023修订)(2023年1月9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9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3年1月1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应用以及消防安全失信行为
2、界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相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第四条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客观、及时、必要、安全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
3、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和发展改革、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托消防监督执法系统数据,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第七条纳入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的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包括:(-)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
4、操作员;(四)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五)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六)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七)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信用主体对与其相关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享有知情权。第八条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其他信息。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第九条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消防安全基础信息,统一纳入信用记录:(-)自然人的身份识别信息;(二)
5、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信息;(三)消防行政许可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第十条信用主体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的信息包括:(-)社会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信息;(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信息;(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承诺失实行为的信息;(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信息;(五)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六)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七)社会单
6、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信息;(八)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九)法津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第十一条信用主体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包括:(-)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信息;(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信息;(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以及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信息;(四)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
7、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信息;(五)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信息;(六)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信息;(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信息;(八)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信息;(九)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信息;(十)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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