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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驻校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其他法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各类暂住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学校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五条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
2、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师生员工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接受省、市相关行政部门及公安机关的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
3、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
4、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第十条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
5、)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组织购置、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并监督检查其使用、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受理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
6、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十三)组织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建立本
7、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建立本部门、单位义务消防队(第一梯队),掌握处置初起火灾的基本程序和技能;(四)对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妥善保管本责任范围内学校配备、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八)制定日常及节假日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十)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校内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
8、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驻校内或学校管理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直接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一)学术报告厅、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校医院、体育场(馆)、阅览室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二)网教中心机房;(三)车库;(四)图书馆、档案
9、馆等;(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七)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担重要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八)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九)综合楼及地下室;(十)建筑工地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十一)对外出租经营的房屋、场所;(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由保卫处统一设置防火标识。第十五条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展览等300人以上、有校外
10、人员参加的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考察活动现场,提前5天向保卫处提交学院大型活动申报表,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必要时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第十六条保卫处消防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预算,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
11、车通道。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职能部门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须有保卫处相关人员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保卫处和档案馆备案。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
12、宿舍、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按相应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或个人
13、须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应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后勤管理处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要按应急预案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势较大,无力扑灭时,应及时报警。学校在发生较大以上火灾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二十五条
14、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二十六条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进行一次全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单位负责
15、人或相关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保卫处应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八条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内部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内部防火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位相关人员、部门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