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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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发展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为目标,坚持“创新引领、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的工作方针,以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探索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确保自然生态空间面积基本稳定,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服务保障能力有提高,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第二条概念内涵本细则所称自然生态空间(以下简称生态空间),是指国土空间
2、规划确定的,以自然属性为主、以提供生态产品或生态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国土空间,涵盖需要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森林、河流、湖泊、湿地、草原、山岭、岸线、荒地、荒漠等区域。本细则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本细则所称一般生态空间,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严格保护,并在遵循本细则有关管制要求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发利用的区域。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凡涉及
3、生态空间的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整治修复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生态空间由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组成。城镇空间、农业空间内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区域和用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管制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为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下级规划要落实并细化上级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任务要求,根据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在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生态空间的保护目标、布局与管控要求。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制定管控规则和实施细则;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实体边界。跨区域划定冲突由上一级规划协调
4、解决。第五条责任主体各级乡镇(场)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空间保护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具体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调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用途管制的要求。第二章管制规则第六条空间转换生态空间与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保持相对稳定,确需相互转换的,应依法履行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修改程序。从严控制生态空间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禁止生态保护红线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鼓励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转为生态空间,鼓励生态保护红线外其他生态空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对于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经国务院审查同意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相应调整。第七条分级管控生
5、态空间实施差别化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与一般生态空间分别按照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要求管理。第八条红线准入生态保护红线采用正面清单准入管理,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原则上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改变用地性质,鼓励按照规划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除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允许开展的活动外,不办理空间准入和规划许可。第九条一般生态空间准入一般生态空间采用负面清单准入管理,允许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开发利用和结构布局调整。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一般生态空
6、间准入条件,根据主导生态功能类型,明确允许、限制、禁止的产业和项目类型清单,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提出规模、强度、布局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制定空间准入条件时,可根据生态系统的变化规律及特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明确差别化管控要求。制定空间准入条件时,鼓励探索土地复合利用,发挥生态空间的生态农业、生态牧业、生态旅游、生态文化等多种功能。第十条特殊区域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自然保护地内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要求;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控制在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域范围内
7、。重要水库及其他水面空间内,除国家和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开发建设活动外,限制其他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严格禁止高污染项目。第三章转用与审批第十一条转用类型与审批要求生态空间内用地类型主要包括:占用、退出、转变等三种类型。按照“放管服”原则,梳理现有各部门用途转用审批制度,促进统一的生态空间管理机制的建立。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提高准入条件和审批权限,实行“平台收件、一表受理、上下协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报审模式;对生态环境产生有利影响的行为,审批权限逐级下放;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的转变行为,根据其具体内容决定准入条件、审批权限。第十二条占用占用指生态空间内各类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形。对于符
8、合准入条件的占用,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禁止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无法避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经国务院批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原有居住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扩建和改建。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符合空间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计划指标要求,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新增建设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耕地、林地、草原、湿地、水域、海域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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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自然生态 空间 用途 管制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