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多次转让后由最终债权或追偿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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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多次转让后由最终债权或追偿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鲁法案例2022415基本案情游某因借款需要,在互联网平台签署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向平顶山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借款10万元,由陕西某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与游某在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债权或追偿权发生了一次或多次转让,则双方确认由最终债权或追偿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后因游某逾期还款,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代游某向银行偿还借款。后担保公司将追偿权转让给江西某技术公司,江西某技术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广东某管理公司,广东某管理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山东某管理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均已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为
2、追索上述债权,山东某管理公司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游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损失。山东某管理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游某住所地为湖北省薪春县。山东某管理公司认为,其据以主张债权的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由最终债权或追偿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山东某管理公司为最终债权受让方,故该公司所在地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争议焦点本案中,法院审理的争议焦点是委托保证合同中关于“由最终债权或追偿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而是否有实际联系应依据原合同的履行情况予以确定。具体到本案,原委托保证合
3、同仅可以在游某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担保公司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有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进行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山东某管理公司作为非原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所在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非原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可以协议管辖适用的住所地,不属于原委托保证合同可以协议管辖的选择适用范围。该约定突破了协议管辖的选择适用的范围,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应当适用一般合同的法定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因追偿权纠纷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当由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合同项下的山西某融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游某住所地为湖北省薪春县,亦不属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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