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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秦龙保安效劳章程(暂定名)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参与陕西经济社会开展,提供高质量的守押、巡逻、护卫、平安检查、平安技术防范、平安技术评估等专门效劳,使其成为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开展的中坚力量,根据国务院保安效劳管理条例和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方法以及陕西省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有关要求,成立陕西秦龙保安效劳。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在公安厅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管和指挥,以确保保安效劳业的经营方向和保安队伍的开展建设。第三条:公司的经营目的是为当地社会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正规化、有偿平安防范效劳的特殊性企业,以到达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
2、防和减少犯罪行为,促进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的经营效应。第四条:公司按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营业许可证后,做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第五条:公司在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形势,不断提高经营效益的同时,更注重实现社会宏观效应,以确保保安效劳业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开展。第六条:公司总经理由公安厅机关委派(任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章公司名称、住址、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名称为陕西秦龙保安效劳第八条:公司住址西安市凤城五路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3、300万元。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国务院保安效劳管理条例和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方法以及陕西省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有关要求,其经营范围: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集贸市场、金融、保险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等场所的平安守护巡逻。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美术品及其它贵重财产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物品、化学危险品、运输物资的守护、押运,输油管道巡护。三、展览、展销、产品交易和商业性文娱、体育等大型商贸活动的平安保卫。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平安保卫。五、产品贸易及大型活动的护卫。六、平安技术防范咨询效劳。七、研制开发、推广
4、应用各类平安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平安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效劳。八、国家规定的其它保安效劳业务。第四章总经理第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公司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经营开展战略的研制和开发。二、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六、根据工作需要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付总经理。七、主持经理办公会议,根据会议决定任命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八、本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税务登记
5、、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第十四条:公司实现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三、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第十五条:法定公积金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和公司开展。第十六条: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的集体福利。第六章劳动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内部职务均实行聘用制,管理、保安人员实行合同制,报酬与其工作责任、工作效率挂钩,按劳分配,其劳动报酬不低于西安市从业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八条:公司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加强职业保护,实现平安运作。第十九条:公司将按照国家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录用、培训和辞退保安人员。第二十条:录用的保安人员
6、,要按国家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和标准工作行为,如有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七章效劳宗旨第二十一条:公司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公司经营效益,依法运作,科学管理,低险高效,风险自担,损失赔偿的效劳原那么。第二十二条:公司坚持平安第一、效劳至上、团结务实、勇于奋献的工作原那么竭诚向社会提供优质满意的保安效劳。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终止。一、国家政策性强制撤消;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三、破产。第二十四条:公司终止后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当地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第二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在通知
7、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按自动放弃债权论处。第二十六条:公司决定清算后,不得从事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织同意,不得处理公司财产。第二十七条:清算组织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要分别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三、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四、结清纳税事宜;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分公司剩余财产;七、如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八、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八条:公司终止时的财产处理,除财产以外,以以下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职员工资和有关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织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清算制度、清算程序正确履行清算职能。第三十条:清算组织清算完毕后,应写出清算报告,并编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请注册会计师或职业审计师验证,报告审批机关注销登记,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一条:公司破产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九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家公安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的变动,可随时修改章程的有关条款。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总经理(签字)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