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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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学校对校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包括:(一)学校直接任命或聘任的处级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校领导兼任处级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
2、本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学校全资和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四)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推动所在部门事业发展,管理财务收支,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学校及本部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3、,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坚持审计监督覆盖学校所有校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坚持以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单位和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对同一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四年的应当接受任中审计,在离任时距离上次审计超过两年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对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至少审计一次。第二
4、章组织协调第七条学校党委和行政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审计工作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参加。第八条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第九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
5、任审计规章制度,向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科学制定审计规划计划,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联席会议办公室商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和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一条审计处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学校的中心工作,结合学校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依法依规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审计资源和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第十二条职能部门、学院和教辅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
6、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决策部署,年度目标责任达成情况;(二)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三)重要项目和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四)单位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五)重要项目的支出、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六)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议、督查情况;(七)党建专项资金、业务经费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八)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三条独立法人单位实际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决
7、策部署,年度目标责任达成情况;(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三)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八)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十四条审计处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
8、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十六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组应当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第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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