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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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3)14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发价改调(2022)771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配置医疗服务价
2、格项目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部(省)属医疗机构和驻长的部队(武警)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市、县、区(乡镇、社区)所属医疗机构(不含部、省属)和驻地部队(武警)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二、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和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重要的经济和民生事项,在管理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本理念,在具体项目、价格和政策上切实体现公益性。要坚持稳中求进、稳妥有序的工作基调,持续建立灵敏有度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实质性运行,使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规模与经济社会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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