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小区教育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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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小区教育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工作方案(试行)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教育局、规划局、住建局关于下发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落实“三同步”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区城镇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位供给,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义务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公益普惠、公平发展。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学前教育发展方向,新增一批公办幼儿园,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应由区教育局举办为公办性质学校。第四条合理布局、特色发展。足额依标配建与小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的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第五条联动管理,协同分工。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动管理,协同分工,共同推进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第三章建设要求第六条根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幼儿园应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根据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应按照小学每千人65名小学生、每班45人,初中每千人35名初中生、每班50人测算。第七条生均用地指标应按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规定测算:(一)旧城改造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不低于14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13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17平方米/人。(二)新建居住区生均用地面积
4、指标:幼儿园1520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18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22平方米/人。第八条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报有关部门纳入出让条件对外公告。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选址和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将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要求作为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严禁在安全隐患地带建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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