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实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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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股份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小额贷款股份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各种小额
2、贷款和银行资金融入业务。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兀O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一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9%,其他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超过5%,自然人出资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关联关系标准参照股票上市规则二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增资扩股,新引进股东资格应符合本方法规定,增资扩股方案应报市级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一条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
3、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和出资额,记载以下事项:一姓名:住所: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二姓名:住所: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三姓名:住所: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置其他股东
4、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股东承当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阻碍其行使股东权利。第五章股权转让第
5、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局部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
6、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第六章股东会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J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决定聘用
7、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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