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假区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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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度假区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度假区镇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镇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发包等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度假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度假区镇村两级集体资产交易。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集体资源资产通过发包、租赁等方式与本组织或组织外的法人、公民,通过公开有序竞价,订立规范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活动。第四条镇村集体资产交易必须接受度假区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度假区纪工委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镇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
2、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线上交易为主要方式,实现交易的充分竞争。第二章交易范围第六条本细则所指参与交易的镇村集体资产范围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池塘、水面等资源性资产.2 .镇村集体经*组织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仓库等经营性资产;3 .法律法规对涉及集体资产交易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章交易机构第七条度假区镇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服务中心(本文简称“度假区交易中心”)作为度假区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度假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各种服务,主要职能为:1 .提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所需的场所和设施;2 .提供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信
3、息发布和咨询服务;3 .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完备性与真实性;4 .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交易活动;5 .提供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各类业务指导;6 .做好镇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管理。苏州农村产权交易相城分中心(本文简称“相城区交易中心”)服务全相城区的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组织开展属于区级权限的镇村集体资产交易,为度假区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第八条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统一纳入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苏州市农村资产资源线上交易平台和相城区镇村集体资产监管交易服务平台,在省、市、区三级交易平台同步进行交易。第九条度假区交易中心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工作资源的基础上,合理配备
4、工作人员,保障长期有效运作。交易服务中心运作经费列入度假区财政预算。第十条度假区交易中心实行“六个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系统软件、统一监督管理。交易统一使用由省、市、区提供的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第四章分级交易第十一条镇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度假区交易中心交易,二是进入相城区交易中心交易。第十二条根据镇村集体资产交易标的交易金额、面积大小等不同进行分级交易。应进入相城区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1 .单宗连片承包土地租赁面积IOO亩(含)以上的交易;2 .集体资产租赁建筑面积IOOoo1.tf(含)
5、以上或占地面积50亩(含)以上或租赁费2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3 .养殖水面租赁面积100亩(含)以上或租赁费2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其余镇村集体资产交易全部进入度假区交易中心交易。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三条镇村集体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竞价交易:1 .立项申请交易实施前,度假区村(社区)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应先向度假区交易中心提交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度假区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集体资产交易审核小组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根据标的额度决定在相城区交易中心或度假区交易中心交易。2 .拟定方案由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根据审批情况
6、拟定公开交易方案,包括资产资源基本情况、招租发包对象、行业要求、交易要求、租金收缴办法、租赁时限、最低成交价等内容。租赁底价按照度假区租赁(发包)指导价,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农业、旅游、三产服务业租赁期可适当延长。3 .审核材料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应向交易中心递交以下材料: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镇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镇村集体资产交易清单、镇村集体资产出租信息表、镇村集体资源出租信息表、镇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审批表等表格,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交易中心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进行受理并发布交
7、易信息作出答复。对受理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进行受理登记。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在镇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审批表上标注“不同意发布”字样及说明理由,并要求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重新准备相关资料。4 .发布信息交易中心根据标的物情况和招租对象,在不同地点发布交易信息。可在交易中心公告栏、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布,还可以通过政府网站、e阳光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等媒介向社会发布。交易信息从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发布期限内,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如需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可进行变更,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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