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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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服务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流程化建设,加强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提升区营商环境,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量化测评打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测评结果、政务服务中心日常督查、举报投诉及“好差评”结果是考核重要依据。第三条区政务服务中心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每次考核随机抽3名窗口首席代表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
2、区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负责日常督查、组织考核等具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从各科室抽调。第四条按考核时间划分,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年底考核”的方式。(一)“平时考核”包含月度和季度考核,月度考核于次月上旬进行,季度考核于每个季度的次月上旬进行;“年底考核”在次年1月上旬进行,当年考核总分由12个月考核分数的平均值和年底考核分数加权平均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总分二平时考核分数的平均值X80%+年底考核分数X20%,次年1月中旬公布上年度考核总分,此分数和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人员服务和部门业务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评分结果公示7天,公示期内,对考
3、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第五条按考核对象划分,将全区所有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同时满足人员入驻、事项入驻、有业务量三个要素的部门,第二类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要素的部门,第三类为进驻政务大厅的企业或无区级权责清单的部门。政务中心将于每年年初根据工作形式动态调整并公布当年被考核部门的类别划分情况。区政务服务中心分别从“人员服务”和“部门业务”两方面对各部门进行考核,其中第一类部门需同时考核人员服务和部门业务指标,形成综合得分;第二类部门只考核部门业务指标;第三类部门参考本办法,结合实际进行考核。政务服务中心对三类部门实施统一考核,并按部门类别分别进行排名。(一)对“
4、人员服务”考核实行百分制(另有10分加分事项)。政务服务中心考核领导小组对事项办理、服务态度、工作纪律、业务规范、廉洁勤政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按考核评分标准打分,每月进行汇总。为强化考核效果,对进驻部门后台人员实行责任包保制,由后台人员包保窗口人员及业务,并结合窗口人员表现及业务办理情况对后台人员进行评分。(二)对“部门业务”考核实行百分制(另有10分加分事项)。政务服务中心考核领导小组对集中办理,推行标准化审批,网厅建设及使用,重点、临时工作推进情况和公开监督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按考核评分标准打分,每月进行汇总。(三)各部门综合得分同样实行百分制,其中“人员服务”考核分数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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