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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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务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贵人服务”理念,丰富“贵人服务”内涵,提升政务服务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及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称“好差评”)指政务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对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办事平台的服务便民度及服务人员的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作出的评价。第三条“好差评”评价主体包括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四条“好差评”评价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审批服务部门、政务
2、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服务平台、渠道,实现评价对象全覆盖。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五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推进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承担政务服务评价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好差评”系统推广应用,以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职责。第六条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好差评”工作,承担整改回访反馈职责。有自建业务系统的,需接入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实现办事统一评价,数据统一汇聚,差评统一整改。第七条全市各级政务大厅管理单位要强化对进驻窗口人员作风纪律、办事规范、服务效能、制度执行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组织政务服务机构落实“好差评”制度。第三章评价内容及标准第八条“好差评”工作
3、遵循自愿真实、公开透明、统一标准的原则,全市各级审批服务部门、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引导办事企业和群众按自主真实意愿参与评价,不得破坏、隐藏评价设备,不得强迫、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第九条“好差评”内容包括政务大厅的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效率、政务公开、便民利企,网络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第十条“好差评”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后7个自然日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满意”。第十一条“非常满意”“满意”为“好评”等次,“基本满意”为“中评”等次,“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为“差评”等次。第四章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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