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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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区政府采购是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人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
2、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原则,同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第五条采购人在预算年度内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制采购预算,并根据编制的预算执行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第六条年初未申报政府采购预算而因实际工作需要应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需提交专题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追
3、加作为当年采购预算后,再执行相应的政府采购程序。严禁项目边申报、边采购、边实施。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预留相应预算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形成资产的货物采购必须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超出配置标准的资产采购需做出说明并履行审批手续。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限额标准与采购实施第九条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
4、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采购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或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交发投标邀请书,按招标程序进行。(S)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委托采购中介机构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5、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处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五)询价:是指采购人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同等质量下价格最低,服务保证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6、、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六)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项目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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