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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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强省会”五年行动方案关于扩大有效投资等新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O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到项目开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课题研究、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以及相关评估、审查、审批等必须具备的支持性文件或专题报告的编制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
2、工作费用(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区级预算内安排用于区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重大问题研究及规划编制的专项经费,由区财政局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第四条前期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安排,报区政府审定后拨付经费,由区财政局监督使用。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一)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事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集中审批、项目研究和相关专题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环境、节能、社会影响风险等咨询评估评价及相关工作费用;(二)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三)区发展改革局用于全区经济运行
3、分析、项目管理工作等有关工作;(四)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省、市、区部署开展的区域性的重大问题研究及规划编制工作;(五)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或全区重大工作策划、工作落实等相关费用;(六)项目前期费不得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固定资产。第三章资金安排第六条前期费安排项目前期费单个项目累计安排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工程项目批复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前期费安排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批复总投资在15亿元的,前期费安排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批复总投资在510亿元的,前期费安排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批复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前期费安排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将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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