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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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阵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负荷、高压力、高风险、24小时执勤备战模式的职业特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消防救援人员,是指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明确的管理指挥干部、专业
2、技术干部和消防员。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第四条消防救援大队保持与区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以及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第五条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消防救援队伍经费预算。财政应当将属本级保障范围内的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消防宣传、实战演练、战勤保障、消防信息化建设等重大项目纳入本级政府项目支出预算单列保障。第六条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所
3、需经费除中央、省级财政负担部分外,财政应当将属本级保障范围内符合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落实好中央、省有关提高消防救援人员生活待遇的政策措施。全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政府目标考评奖励范畴,奖励标准按照公务员同等标准执行。第七条消防救援人员按照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管理。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第八条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障待遇,参照公务员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第九条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严格落实国家依据消防救援工作特
4、点建立的伤亡附加保险制度。第十条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第十一条区级有关部门应当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第十二条重大节日期间,将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党委政府组织走访慰问对象,为入职、退出的消防救援人员举行迎送仪式,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将在职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退出消防救援人员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者勋章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由区政府组织人员送
5、奖到家,并根据表彰奖励等级情况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倡导利用大型集会、广播视频、公益广告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消防救援人员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第十三条入职2年以内的消防员,其家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后(不含辞退、开除),允许复工复职,并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工种)、工龄、专业技术等级(职业技能等级)的职工享受各项待遇;在职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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