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的会计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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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赠品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给购货方的赠品会计分录怎么做?给购货方的赠品,会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与企业的操作细节密切相关,做账分录必须体现。一、作为折扣或绑赠处理的(-)增值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二)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
2、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三)会计处理1 .销售确认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折扣后的销售总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折扣后金额计税)说明:如果主营业务收入要按商品名进行明细核算,则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收入。2 .成本结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各商品成本总和)二、不作为折扣或单独赠送的不作为折扣或单独赠送的,或者虽然是绑赠销售的,但是发票开具不符合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的,赠品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本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
3、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需要视同销售,没有对发票开具做出要求。虽然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是针对增值税,但是实务中对企业所得税同样适用。因为如果没有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的话,税务局可以认定为无票支出等,反正有很多理由让你服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已失效)也明确回答: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会计分录: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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