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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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投资评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
2、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确定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第二章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第四条本级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建设,政府投入资金占总投资的50%以上(含50%),且项目预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
3、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且项目预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也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对政府参与投资建设,投资比例占总投资50%以下,政府虽无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但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建设影响较大的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第五条以下项目不列入评审范围(一)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除工程外的
4、项目。(二)服务类项目。(三)项目前期经费等间接费用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在竣工决算时进行评审。(四)市属投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运行自行融资经营的项目。(五)项目总预算未达到50万元的建设项目。第六条项目评审有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的项目,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实施、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评审工作需要,采购有法定资质的评审机构进入参审机构库,并对评审机构进行考核。(三)确定项目评审机构并下达委托评审文件,对财政投
5、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协作关系。(五)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和抽查。对评审价格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复核,并提交专家复核意见。对有特殊技术或特殊行业规定要求的评审价格400万元以下项目,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组织专家复核。(六)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下达评审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七)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6、。(A)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签署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办理相关项目手续,有整改意见的及时进行整改。第九条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国
7、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以及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o(S)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必须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且不得使用聘用人员。(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六)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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