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docx
《XX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XX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立、管理、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指全县辖区内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包括规划建设为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寄存等节地生态葬。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在XX县人民政
2、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转变殡葬风俗习惯,引导城乡居民在公墓区域内安葬,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安葬方式。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应根据服务范围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选择在荒山、荒坡、瘠地上建设,不得建在住宅区、耕作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益林区、水源保护
3、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堤坝周边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要注重公众参与,广泛征求群众、村民小组、村委会等方面的意见。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命名要选择能体现本地特点、自然风光或具有历史渊源的名称,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第八条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为骨灰存放设施,对于人口密集的地方严格控制公益性公墓的发展,优先规划建设骨灰楼(堂)、骨灰墙(骨灰存放格位)。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应划出一定的区域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寄存等节地葬法。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公墓建设公园化、园林化。坚持“以绿色为基色,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
4、”的理念,以“六化”(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标准进行建设。墓区建设尽量不砍伐原有林木,尽可能保留灌木,要求依山就势、依林建绿,因地制宜进行建设。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的年死亡率作为参数(按本辖区近三年来平均死亡率概算),按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进行规划,分期建设,每期规划建设满足5年使用需求,坚持“逐年建设、分批递补”的原则。.第十二条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建设镇级公益性公墓,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前须报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水务、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核
5、同意,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符合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规划,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二)规划设计方案;(三)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四)管理章程;(五)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选址意见;(六)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建设:(一)墓穴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单人墓每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每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碑规格、颜色、朝向保持统一。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鼓励以树代碑或使用卧碑。(二)公墓墓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公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农村 公益性 公墓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