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部分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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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部分)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高效推进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部分)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收目的为满足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
2、部分)项目建设(以下简称“江机段二期”)。二、征收范围、面积、对象(一)征收范围:江机段二期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涉及的苗迳村民委员会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苗迳股份经济联合社;潭朗村民委员会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岗村民委员会茶地股份经济合作社、罗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具体以土地调查及勘测定界结果为准)。(二)征收面积: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约18.3959公顷,折合约275.9385亩(具体以征地红线为准)。(三)征收对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非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三、征收人、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一)征收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门:委托佛
3、山市高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本项目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本项目征地拆迁相关工作。(三)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四、土地、建(构)筑物补偿需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一)土地使用权证;(二)房屋所有权证;(三)房地产权证;(四)不动产权证;(五)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五、土地、建(构)筑物的面积认定(一)土地的分类与界定1 .有证土地是指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土地。2 .历史用地是指没有权属证书(仅指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土地所在地经联
4、社或村(居)委会出具历史用地证明材料且符合建设房屋的土地。3 .无证土地是指没有权属证书且没有土地所在地经联社或村(居)委会出具历史用地证明材料的土地。(二)建(构)筑物的类别1 .有证建(构)筑物是指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有房屋建设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含有备案手续)的建(构)筑物。2 .历史建(构)筑物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书,但具有建(构)筑物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村小组(经济社)出具证明材料的建(构)筑物。3 .无证建(构)筑物是指没有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没有房屋建设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且未经所在地村(居)或村小组确认的建(构)筑物。
5、(三)建(构)筑物面积的界定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房屋对应的土地用途以土地登记用途为准。4 .若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以登记簿登记面积为准;若对登记簿登记面积也有异议的,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认定的面积计算。5 .属于本方案补偿对象,没有权属证载面积的,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六、征收地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一)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二)征地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土地移交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地上附着物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
6、地上附着物搬迁腾地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七、土地征收补偿(一)征收农用地水田、园地、鱼塘和未利用荒田地补偿标准为7万元/亩;山地(林地)补偿标准为6.49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 .涉及被征收鱼塘通过招投标租用的,按鱼塘未征收部分的面积乘投标合同约定的租金单价计算,给予被征收人补助一年鱼塘占用费;未通过招投标租用鱼塘的,按每年1500元/亩的价格补助一年占用费。2 .涉及被征收鱼塘的,按鱼塘未征收部分的面积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1300元/亩鱼塘整理费。按照“谁整理、谁收益”的原则,拨付该鱼塘整理费至被征地经济合作社或者鱼塘承包者账户,即:如果原承包
7、者因本次征地而解除原承包经营合同的,由被征地经济合作社负责整理未征收鱼塘,鱼塘整理费由原出租经济合作社收取;如果被征地经济合作社与原鱼塘承包者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由该鱼塘承包者继续承包经营该鱼塘未征收部分的,承包者愿意负责整理未征收部份鱼塘的,则由原经济合作社与承包户签订鱼塘整理协议,依程序拨付该鱼塘整理费至鱼塘承包者。3 .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给予补偿。4 .因项目征收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外为同一权属地块,并因征收导致红线范围外用地丧失原使用功能的,经区、镇征收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确认,可予以征收,按照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单价计算补偿。(二)有证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8、: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且不低于农用地补偿标准。(三)无证事实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已经填土的,并且现状已经有建筑物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证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扣除农用地转用办证费后的金额。(四)土地已发生填土费用的,按30元/rtf补偿。(五)留用地安置实施方式:留用地安置不再实施实地留地,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和(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计算,结合征地的实际情况,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22万元/亩补偿。八、社会保障费按转发省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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