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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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县直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 障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XX省城镇住房保障办 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X府办 202068号)、XX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X府办 2021 15号)、XX市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XX县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 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 定建、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分步实施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2、县直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 条件的县直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 性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补贴,满足基本 居住需求。第五条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 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申 请核准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准入、管 理、退出等制度。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 构,具体负责县直机关、县属企事业单位,省或市驻XX单位 以及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员工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 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金融、自然资源、 不动产登记、XX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按照各
3、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与范围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 标准、销售价格、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的住房。本实施细则所指保障房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县直城镇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 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第七条 县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一)具有XX县XX镇居民户籍;(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 入标准线70%以下,具体标准由县政府确定;(三)家庭成员在XX县无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标准(人均低于13平方米);(四
4、)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 房保障。第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 工:(一)年满18周岁;(二)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录用大、中专以上学历,工 作不满5 周年;(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低于县政府规定 标准;(四)在XX县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 的住房保障。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 务工人员:(一)年满18周岁;(二)家庭成员户籍不在XX县范围,但持有XX县范围内 的有效城镇居住证;(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低于县政府规定 标准;(四)在XX县无住房,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五)依法与用工单位签
5、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累计在县 直缴纳了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第十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的保障房参照县 直保障房的申请条件,主要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 租,剩余房源可向社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并报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房按照县直保障房的申 请条件,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并报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登记备案。第三章准入条件与申请第十一条申请县直廉租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XX县XX镇居民户籍;(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无房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十二条申请县直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6、(一)申请人为在县直机关、县属企事业单位、省或市驻 XX单位以及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工作的职工或下岗、失业、 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XX县无自有产权 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标准;(三)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县政府规定标准。第十三条申请县直保障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 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每个家庭只限申 请1套保障房。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县的,可作为家庭成 员共同申请。第十四条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
7、房租赁 补贴、巳租住公租房或单位公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租住保 障房。第十五条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一)申请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股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申请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申请的,应说明理由。(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 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 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 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 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
8、 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 各自职责,依法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 证明。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 查实异议成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回申请,并书面 说明理由。(四)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不成立的,由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单位或居委会报送的有 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 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异议进行 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异议不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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