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修改).docx
《兴仁市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修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兴仁市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修改).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兴仁市自然缄局文件兴仁市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兴仁市范围内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兴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是指在兴仁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小区地下空间,按照空间规划要求确定的车位配置比例,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用于停放机动车,具有独立空间、能明确划分车位、未计入地面建筑公摊的地下停车位(
2、库),不包含机械停车位和依法配建可以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第三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建设的规划审批和规划验收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登记发证工作。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价格备案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行为的监管工作。住建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消防、竣工验收、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库)销售及转移涉税征收工作。第四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车位(库)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约定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下车位(库)应当与地表项目一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
3、权。本规定施行前未将地下车位(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但地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地下车位(库)且方案已经审批通过的,视同与地表项目同步取得权利性质一致的使用权。本规定实施期间,上级国家机关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地下停车位(库)的用途、使用期限和竖向界限。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确定了地下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按照确定的年限登记;(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确定地下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兴仁 城镇 住宅小区 地下 车位 不动产 登记 管理办法 试行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