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伤假条开具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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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关于工伤假条开具规定一、为了配合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病人停工留薪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二、开具诊断证明医生要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内劳社办【2005】280号规定,按照文件要求,根据伤害部位及程度对应的时间做依据开具建议休假时间,原则上第一次开具时间不超过“不稳定期”规定的时间,第二次开具时间不超过“恢复期时间”(包括旧伤,需要重新休息者)。三、工伤病人休假证明书盖章统一在门诊部,门诊部建立专门的登记本,并对每例病人有专门的请假情况档案,盖章时要查看该病人以往请假情况,超出规定假期者不予盖章,确实需要延长休假时间,需要开具医生重新说明后方可盖章。四、医院制定专门的工
2、伤假条,工伤病人请工伤假要用指定假条开具。五、对不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医生、门诊盖章人员,因假条超时造成工伤患者本应上班而不上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根据损失情况对开具医生、门诊盖章人员给与处罚。附件1:医院工伤病人休假证明书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患者于年月日,因原因致伤,在我院就诊,目前尚存在问题,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内劳社办【2005】280号规定,目前患者处于(不稳定期稳定期),建议休息一天(即年一月日-一年月日)。医生签名: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内劳社办规定,该伤停工留薪期(不稳定期稳定期)休假月。该证明假期期限(超出未超出)此规定范围。门诊盖章人员签名:如超出规定时间,医生重新说明超时原因O医生签字:分管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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