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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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兴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管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培育符合大兴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C2015J87号)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家发201626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大兴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和经批准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
2、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监督,牵头负责博土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评审、监督和检查,指导产业园区(基地)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服务。第四条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博士后工作,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做好博士后人员招收、在站期间和出站管理,做好博士后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户口迁移等工作。第三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设立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及国家、市、区有关规定,
3、按程序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创新实践基地)。重点支持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与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临空经济、氢能、商业航天等产业领域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和管理第六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一般应当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入站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严格控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第七条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企业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
4、员签订工作协议),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于进站后承担国家或北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满应按照规定进行考核评定并办理出站手续。第九条设站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条
5、件、科研经费等。第十条博士后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者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我区对在站期间、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第十一条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第五章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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