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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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二、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包括以下品种:(-)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生物材料、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等;(二)过境动物;()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设定依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
3、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粮食,不得进境。(四)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五)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总署申请
4、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六)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品风险级别较高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的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检疫的,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企业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七)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进境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检疫许可证。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详细填写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
5、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进境种用、养殖和观赏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指定隔离场所在地海关办理检疫许可证,办理前应当按照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隔离场使用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口岸海关办理检疫许可证。(A)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在贸易合同或有关协议中订明我国的检疫要求。(九)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
6、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五、实施机构:海关总署、济南海关六、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七、承诺办结时限: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余动植物产品20个工作日。八、结果名称:L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3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九、结果样本:L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X附件1);2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X附件2)。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附件3)o十、收费标准:不收费十一、收费依据:无十二、申请条件:(-)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五)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生动物,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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