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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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发扬团结、勤奋、真诚、进取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本着“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和成人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二章学籍学历管理责任分工第三条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由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领导具体负责,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以及负责招
2、生的部门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全面落实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要求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由负责招生的部门牵头,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积极配合,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予以注册,并正式取得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根据情况及时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的健康
3、复查由校医务室负责。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务室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其户口应当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的,应当在第二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校医务室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提出申请或者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入学资
4、格或者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者抚养人所在地。第八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是对当年录取并正式报到的新生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库进行注册,所有注册数据均来自于教育部核实的高考录取数据库。新生报到后在复查阶段不具备学校正式学籍,只有在教育部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后方获得学校正式学籍。学校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后,对最终确定的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进行在线注册,未报到及不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予注册。新生报到后自正式取得学籍前要求退学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在实施新生电子注册工作中,学校建立学生、辅导员、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层级签字责任制。每个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均需要学生本人上网核查并签字确
5、认,辅导员签字和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保电子注册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九条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每学年开始后,均需要对在校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开学后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需到校办理请假手续,持学生证、学费交纳凭证,经辅导员签字到教务处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不符合注册条件或者不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第十条在校生学籍信息修改。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等学籍关键信息,如确系高考报名时信息填报错误需修改的,必须由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和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后
6、,经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对学生本人核实无误,学生本人填写陕西省高校在籍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在校生其他学籍信息,如学生需要修改的,需提交书面材料,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修改。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试。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大作业、小论文、小设计、理实结合等。课程考试方式按学期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课和考查课的期末考试成绩均以分数计入成绩册。第十二条学生每门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课堂考勤成绩、课外作业成绩三部分组成。考试课三部分所占比例
7、为60%、30%、10%,考查课为50%、30%、2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第十三条课程集中实训成绩应单独评定,以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记录。第十四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第十五条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的,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考。同一课程最多允许重考三次。重考的课程成绩,及格的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学生旷课、缓考或者考试作弊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
8、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抽查未到课达到抽查次数一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教务处申请缓考。因病请假的,应当同时提交校医务室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工(三)被批准缓考的,应当向教务处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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