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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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规程1.1 基本规定1.1.1 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资质等级、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1.1.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1.1.3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或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1
2、.1.4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1.1.5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1.1.6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1.1.7 工程项目中如遇本规程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1.1.8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可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1.1.9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有重大分
3、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1.10 黄河防洪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1.1.1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1.12 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
4、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3混凝土或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5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6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试块组数较少或对结论有怀疑时
5、,也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7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8混凝土、砂浆的抗冻、抗渗等其它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1.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1.2.1 黄河防洪工程的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本规程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并如实填写施工质量评定表。2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以下简称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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