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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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持续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可及性,维护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价格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完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内发生的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角膜等人体组织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
2、行。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捐献器官获取是指由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按照人体器官捐献、获取法定程序,根据人体器官获取标准流程和技术规范,进行器官评估、维护、获取、保存、修整、分配和转运等移植前相关工作的全过程。本实施细则中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是指明确捐献器官获取成本的构成,合理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规范收费标准形成机制并进行管理的过程。第四条OPo运行应当坚持公益性,以非营利为原则,收费标准制定应当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统筹考虑获取过程中的资源消耗、技术劳务价值和群众可承受程度。第五条捐献器官获取过程中发生的服务和资源消耗,由OPO向服务主体付费,列入OPo获取捐献器官的成本。第二章获取成
3、本第六条捐献器官获取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献者相关的成本、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成本等。第七条器官捐献者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一)捐献者医学支持成本。包括捐献者及潜在捐献者评估、器官功能维护、检验、检查、转运、死亡判定等成本。(二)样本留存成本。主要为因医学需要,留存捐献者血液、尿液、淋巴结及其他组织标本等成本。(三)遗体修复及善后成本。包括遗容修整、遗体转运、丧葬、尸检等成本。(四)器官捐献管理成本。主要为完成器官捐献法定流程所付出的管理成本。第八条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一)器官获取手术成本。包括捐献器官获取、器官劈离、手术室使用,以及与手术相关的医学检查检验等
4、辅助性医疗服务。(二)器官医学支持成本。包括器官质量评估、器官保存、器官修整、器官灌注、病理评估、检查检验等。()器官转运成本。包括将获取后的器官转运至移植医院的人力、设备、交通及食宿等成本。第九条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献者家属在依法办理器官捐献事宜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补贴等成本。第十条在测算捐献器官获取的直接成本时,应当涵盖捐献器官损失成本。器官损失率超过最近三年全省年平均水平的,超出部分不纳入捐献器官获取成本。第十一条捐献器官获取的间接成本主要指OPo运行和管理成本。第三章目录与标准制定第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和标准,履行法定程序
5、后另行发文明确。全省辖区内0P0、OPO所在医疗机构应按照四川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与标准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全省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和标准按照肾脏、肝脏、心脏、肺脏、胰腺、小肠、角膜等7种捐献类型分别制定,用于弥补OPO获取捐献器官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第十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各市(州)相关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积极配合。当存在辖区内OPO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平均增幅或降幅超过5%的情况,动态调整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测算周期不超过2年。在测算周期内,辖区内OPO发现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平均增幅或降幅超过5%的情况,各OPO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可向相关市(州)卫生
6、健康行政部门提请调整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及标准,相关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OPO请示后,向省卫生健康委提请调整相关收费目录及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军队在川、省卫生健康委直属等OPO所在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提请调整收费目录及标准,综合各OPO测算情况,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测算后视情况动态调整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及标准。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OPO应当设立单独的OPO银行账户或在OPO依托单位银行账户下进行独立核算,对捐献器官获取相关资金进行独立管理,实行专款专用。OPO或OPO依托单位要设专人负责OPo相关财务工作。第十六条移植医院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移植医院代收费的标
7、准即提供器官的OPo所在省份执行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不得加价,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外擅自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移植医院应当将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全部纳入本院财务管理,禁止账外流转。在收取费用后,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患者开具正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填写项目为“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第十七条移植医院应及时向分配捐献器官的OPO支付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OPO收到费用后应当向移植医院提供符合财务入账要求的凭据,填写项目为“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移植医院据以入账。捐献器官分配至省外的,我省OPO应及时与省外移植医院清算代收的捐献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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