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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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外国留学生管理参照执行。第一章入学与第一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有关要求,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
2、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三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或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须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家长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方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需要恢复入学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家长意见,经学校复查审核合格,按当年国家规定的培
3、养费标准缴纳学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章后有效。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院(系);若缓、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缴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给予。各院(系)应在开学两周后将未学生情况通报其家长,并在一个月后将未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开学一个月后不报到又未办理任何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暂缓:(1)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者;(2)
4、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3)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者。没有及时办理的学生。学生将不能选课、上课等教学活动;不能查询成绩及个人信息;管理人员将无法对其进行学籍管理,无法打印学生名册等。教务处依据各院系学生学籍电子信息,向学籍信息平台提交信息进行新生或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未经学籍的学生,在学信平台上将查询不到个人电子数据信息。第二章成绩考核与学分获取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经考核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选修课不及格,可不
5、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计算比例按照平时(期中)成绩的40%60%+期末成绩的60%40%构成。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载到成绩表。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成绩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不包含60)分以下为不及格。第七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第八条对在两个学期及以上学完的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录入成绩和学分。第九条学生根据个人能力,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参加第二专业学习获得学分
6、达到该专业核心课程学分比例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将颁发第二专业结业证书。第十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表。具体办法见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缺课(包括旷课、病、事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且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必做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四分之一以上(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或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达到要求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不能参加
7、考试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第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由本人(或指定委托人)持相关证明(因病须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及书面缓考申请,经辅导员、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有效。办理缓考的课程一般随下学期补考同时进行。缓考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缓考不及格者,直接参加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缓考缺考者,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必须重修。第十三条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以百分制计算的小于60大于等于45分(以五级制计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45分以下的该门课程直接参加重修。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毕业考试课程的补考,安排在毕业前与毕业清考一并进行。补考工
8、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否则一律无效。课程补考(重修)通过后均按60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重修)”字样。补考及格的课程给予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不予补考必须再次重修。选修课不予补考,但可以重修或改选(修)其它课程。重(改)修必须事先申请,并向课程所在院(系)递交重(改)修申请表,经院(系)审核批准后送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第十四条凡考试作弊或旷考(包含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课程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该课程不准参加补考直接参加重修。作弊学生由学校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第三章免修与免考第十五条对学习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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