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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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完善学生违纪处分工作流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贝限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纪委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
2、表和学院法律顾问等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作为申述处理委员会主任。学生工作处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S)提出申诉的日期;(四)申诉人的签名。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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