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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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完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固定资产丢失和不正常的损坏,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产等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和丢失。第三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向保卫处、业务条线归口管理部门和后勤处报告,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保卫处立案进行
2、处理,对破坏现场者要追究责任。对损坏或丢失事故可作内部处理的,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第四条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填写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由本单位领导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三日内报相关部门审批。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报业务条线归口管理部门和后勤处审查,确定处理意见。必要时报主管院长审批,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事故责任人应予以赔偿。在处理上,可根据具体情节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第六条对一贯不爱护固定资产、严重不负责任,
3、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第七条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处理。第八条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二章赔偿界限及处理原则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赔偿:(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二)不遵守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或改装固定资产;(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设备管理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固定资产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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