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肉牛产业发展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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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肉牛产业发展的决定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肉牛产业发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肉牛产业发展的决定(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发挥吉林省畜牧业资源优势,加快推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
2、出如下决定:一、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工程建设,实现种养加结合、农牧循环,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肉牛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肉牛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肉牛产业发展的具体工作,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肉牛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三、肉牛养殖大县应当配置与肉牛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机构和队伍,满足肉牛产业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牧业发展相关工作。四、对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
3、种公牛站采取胚胎移植等方式生产优质种牛,或从国外、省外引进种公牛、可繁母牛、肉牛新品种进行培育等实施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肉牛新品种,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培育企业或单位一次性补助。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肉牛养殖合作社,建立健全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用土地、农机、肉牛等资产参股肉牛养殖合作社,鼓励跨区域组建肉牛养殖合作社、合作联社。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肉牛产业规划布局,支持规模化、智能化养殖,推广标准化养殖模式。支持屠宰、加工、储藏、运输企业项目建设及机械化设施设备
4、推广应用。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肉牛屠宰加工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肉牛副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附加值。八、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秸秆饲料加工;推广普及茎穗兼收、青(黄)贮、膨化、揉搓等秸秆饲料收贮、加工、饲料营养、排泄物处置技术;支持发展优质苜蓿种植,扩大全株青贮玉米生产;开发利用闲置土地资源,推广种植优良适宜饲草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反刍饲料生产企业发展。九、从事肉牛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利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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