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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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进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的有关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安全、有序开展,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章企业条件第三条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及服务质量与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
2、与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与企业的有关要求。(二)具备单班年产100OO辆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线及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三)具备完善的销售与售后服务体系。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委托一家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3、在本市设有5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小客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与维修服务中心须配
3、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快速充电为主,并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者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反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解决;4、承担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单位与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与培训等服务;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者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具有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与能力,企业数据储存时间须很多于3年;监测数据应实时发送
4、至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综合服务与管理平台。(五)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与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承诺对动力电池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处理等。(六)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与服务等机构与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第三章产品条件第四条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为参与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二)纳入到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的有关要求;(三)符合GB/T28382-2012纯电动乘用
5、车技术条件、GB/T29123-2012示范运行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技术规范、GB/T20234-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7930-201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DBl1/Z753-2010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车载充电机、DBl1/Z801-2011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动力蓄电池包编码、DBl1/T862-2012电动汽车识别标志等国家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与规定;(四)产品应明示续驶里程、最高车速、30分钟最高车速、(050)km/h加速性能、(5080)km/h加速性能、能量消耗率、动力蓄电池包容量等参数指标与产品质量担
6、保承诺,并满足在本市运行所需的产品安全性能要求(验证方案见附件1);(五)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满足DB11/Z993-2013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要求;(六)具备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标识等。第四章目录管理第五条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对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目录管理。(一)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中心(联系电话:88011373,地址: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市府大楼3号楼248室)承担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的预审工作(流程见附件2);(二)首次申报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北京市信息
7、化项目评审中心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见附件3、4)。新增产品的申报提供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中,第四条第(四)要求的证明材料须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四)纳入到目录内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中心提交上月月度销售情况表(见附件5)。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纳入目录的企业与产品进行评估,建立企业与产品的退出机制。(一)建立产品退出机制。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目录:1、产品已停产;2、实际产品与申报材料或者目录不一致;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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