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第二实验小学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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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教体系统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主体责任,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管理制度,单位一切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第二条强化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各单位负责预算编制和执行,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建立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第三条完善支出预算管理。支出预算要真实完整,编全编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第四条严格预算执行。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和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无预算不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
2、或者套取财政资金。第五条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各单位设置专人操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加大公务卡结算力度。按规定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属于授权支付的资金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县财政对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第六条严格预算调整和追加。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一般不调整和追加。确需追加的,必须经县政府或者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七条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违规扩大使用范围或改变开支标准,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列支后转入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基本支出或平衡单位收支。第八条严格财务决算、政
3、府财务报告编制。编制报表要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随意调整报表、防止出现账表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第九条全面实行预决算公开。除法定涉密单位或项目外,预决算信息在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全面实施绩效管理。预算编制环节要同步提报预算绩效目标;预算执行环节要及时掌握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要及时修正;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形成自评报告。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各级各类收入资金管理,建立收入管理制度,从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到具体经办收费人员,层层压实责任。第十二条所有收入(包括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各种收入、非税收
4、入、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租金、各种返还分成等等)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并完整入账。第十三条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设置账外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四条严禁将收入存人财务人员(收费人员)个人账户。第十五条严禁截留、滞留、挪用、贪污、私分单位各种收入。第十六条严禁将各种收入转移到单位所属的工会等部门使用。第十七条严禁将应收缴的各种收入直接抵顶支出。第十八条指定专人建立收入台帐,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约定相符。第十九条应收未收项目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第二十条制定退费管理规定,严格退费审批手续。第二十
5、一条指定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台账,严格履行票据申领、启用、核销销毁规定手续并规范登记,严禁转让、出借、代开、买卖各种票据。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加强所有涉及收费人员管理,设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制度,明确职责权限。第二十三条票据保管人员与使用人员相互分离牵制;收款人员和会计核算人员相互分离牵制。第二十四条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票据是否及时完整入账、票款是否一致。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财政、价格部门备案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收费项目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
6、印制的财政票据,严禁乱收费。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第二十八条财务报销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预算控制、权责统一、程序透明、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十九条认真执行经济事项事前审批制度、报销流程,严格控制各类资金开支,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第三十条经办人应取得或填制合法、真实、有效、齐全的原始凭证,对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办人应不少于2人。第三十一条所有支出单据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管理,即所有报销事项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单位负责人对审批的经济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明确一位班子领导协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
7、,各负其责。第三十二条单位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公布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第三十三条要规定大额资金的额度,凡属重太财务事项和大,额资金的支付,要由班子成员集体过论决定,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财务部门以复印件作为支出依据。第三十四条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事项中,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审核把关。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应予退回或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对非经审批人签署或超越权限范围签署的原始凭证等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其他规定的报销事项,应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三十五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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