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学学校消防安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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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中学学校消防安全制度一、学校应当将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1、体育馆、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食堂等公众聚集场所。2、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3、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4、变配电室。5、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6、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二、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明火作业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动用明火应当落实消防措施。三、下班后,切断工作
2、场所的电源,学校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四、学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喷淋等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下列行为:1、占用疏散通道。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五、学校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义务消防员,配置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六、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七、学校根据建筑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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