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贯通及盲巷安全技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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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巷道贯通及盲巷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一、巷道贯通(一)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地测部门提前书面将贯通点距离及巷道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向有关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二)生产、通风技术管理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由生产部门负责编制巷道贯通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编制巷道贯通后的通风系统调风措施。(三)巷道贯通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必须包括防治瓦斯突出、瓦斯放炮管理、巷道施工及支护质量、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四)巷道贯通后的通风系统调风措施编制内容,必须绘制巷道贯通区域的通风系统图。图上应分别标明巷道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浓度,明确
2、贯通时调整风流系统控风设施的布置和安全要求。(五)巷道贯通的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调风措施,必须坚持会审制度,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向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所有参加贯彻人员必须签字备查。(六)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至少3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七)巷道贯通采用放炮掘进时,每次装药前,班组长必须派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
3、进行掘进工作装药放炮。(八)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栏和专人警戒。每次放炮后,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巡视检查,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处理完毕无异常后,才允许进行掘面的下一次放炮工作。(九)凡与贯通区域平行作业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十)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贯通前,上部平巷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o贯通前放炮时,必须通知上部平巷撤人,并保持正常通风。(十一)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十二)按预测距离应该贯通而未贯通时,要立即停止掘进,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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