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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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为提高全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一)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扎实推进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将空间管制要求和规划控制性指标落实到要素配置上,明确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结构优化等目标;统筹产业园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因地制宜划定工业用地保障线,合理确定各类产业园区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突出产业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优化,引导工业向园区集
2、中集聚,严格限制超规模、超边界新上工业项目。(二)加强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以详细规划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落实国家和省对详细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的相关要求,统筹城市更新、土地出让、成片开发等工作,加强规划引领,按照“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急用先编、保障发展”的原则,持续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落实规划管控要求,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后续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落实。(三)严格园区道路和绿化建设标准。产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突出交通组织功能,合理确定路网密度和道路
3、等级,严禁超标准、超实际需求建设园区道路;要统筹绿地的规模和布局,从紧控制道路两侧绿化宽度和规模,新建次干道及以下等级道路两侧原则上不设置绿化隔离带;弹性设置单个产业项目绿地率,鼓励集中建设、复合利用,在安全生产前提下,除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用地、储有危险品或对周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物流仓储用地根据安全防护和卫生隔离要求适当提高绿地率,并合理设置防护隔离绿带外,详细规划中其他工业用地绿地率可从低要求,不得建设“花园式工厂”。(四)引导产业园区有机更新。涉及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的区域,可依据现行城镇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城市更新目标和企业发展意愿,深化
4、细化提出具体地块改造更新的差异化规划管控要求,明确相关控制指标,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实施,保障产业有序更新。二、提高工业用地配置门槛(一)提高容积率低限。全市新出让工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1,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原则上不低于1.2;重特大工业项目容积率,在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在满足安全生产等前提下,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建筑高度可不做要求。鼓励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主要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对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有特殊要
5、求的特定产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特定产业)以及基于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行政审批等单位集体决策认定。(二)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投资总额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通过高标准厂房解决用地需求。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般不予单独供地。确因道路、河流分割的边角地小于L5公顷的,优先用于园区配套用地;在满足准入产出要求的前提下,由市、县人民政府
6、出具情况说明后可单独供地。园区外原则上不得新增供应工业项目用地,各地要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园区外产业用地有计划地退出。(三)鼓励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和企业建设使用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食品制造和加工业等行业原则上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小微企业租用高标准厂房,各地可在准入、租金、规划建设、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三、加快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一)积极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各地结合产业生命周期,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弹性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按法定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应当报经市(县
7、)人民政府批准。(二)实施双合同配置方式。全市新出让工业用地全面实行“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配置方式,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与新出让工业用地受让人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应明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投产时间、销售收入、地均税收、违约责任、退出收回等条款,相关指标不得低于省建设用地指标。受让人在工业用地成交后,持已签订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三)积极推进土地供应新模式。开展“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模式试点和推广。强化工业项目准入审核制度,鼓励各地分行业、分区域制定并定期更新经济、社会、环境等约束性最低
8、标准的工业用地供应准入指标体系,通过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予以明确和落实;按照“政企互信+政企守信”契约原则,加强政企对接,以“模块化、集成式、可选择政府服务承诺清单为企业提供菜单全流程服务;在此基础上,有机统一政府共性要求和企业个性需求,集成组合运用地价、供地等支持政策,保障优先发展产业和重大项目落地。(四)开展“用地清单制”改革。社会投资类项目在土地供应前,可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单位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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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推进 工业用地 增效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