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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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处
2、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和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从其规定。第四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处理的相关职责。第六条负有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分级管理、网上流转、实时监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举报核查效率。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一)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本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协调、督办、移送、转(交)力、反馈、奖励、统计和报告以及案件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二)进一步完善“12350”“12345”等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系统和渠道,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设立本行业领域、本部门的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电子邮箱,并
4、可公布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举报渠道。第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第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本部门核查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拒绝,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工作;属于上级、下级部门核查范围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案件。上报上级部门、交办下级部门和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并做好记录备存。第十条举
5、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三)已经受理的举报,单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四)以牟利为目的、对同一类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反复举报的;(五)国家机关、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六)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
6、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接报当日内启动整改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一条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二)将举报材料和举
7、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第三章举报核查第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交办部门应当跟踪督导,承办部门应对核查结果负责;(二)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三)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及时
8、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四)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修改或者变动,则从其新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各部门也可以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核查并答复举报人。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挂牌督办:(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二)本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负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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