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编制和实施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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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编制和实施指南(试行)为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规范做好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措施的通知(皖自然资耕(202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编制实施指南。耕1“进出平衡”包括“耕地转出”和“耕地转进”两个方面。“耕地转出”指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耕地转进”指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非耕地整治为耕地。转出耕地的认定依据是第三次全国国
2、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转进的耕地须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所有转出转进的耕地均须明确实施位置。(一)“耕地转出”。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出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并优先转出难以长期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的一般耕地;质量较高、集中连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原则上不予转出。1.可以“耕地转出”的情形(1)符合林地布局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有关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工程。(2)符合农业农村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新增畜禽、水产养
3、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3)符合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相关规划和标准,为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经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新建必要的灌溉排水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工程。(4)符合农业结构调整有关要求,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耕地转为园地、水塘等其他农用地。(5)符合农业农村相关规划,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将耕地转为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农业项目。(6)符合水利相关规划,占用耕地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2.不得“耕地转出”的情形(1)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拟建重点项目范围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4、方案实施区域内等近期拟开发建设的耕地,除修建农村道路等必要的农田基础设施外,原则上不得转出。(2)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埴自占用一般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的。(3)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补充耕地、“旱地改造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范围内的新增耕地和新增水田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出。(二)“耕地转进”。各地应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恢复潜力调查评价成果,优先从本行政区域内选择适宜恢复的地块作为耕地转进来源,积极引导在耕地集中连片区内和周边有计划、有目标、有节奏地恢复耕地,优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质量。1.选址要求(1)优先选择土壤条件和水利设施配套较好的、面积较大或与周边现状
5、耕地相邻且整治后可形成集中连片耕地的地块实施耕地恢复,逐步实现细碎化耕地集中归并、连片耕种,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地势相对平坦区域尚有恢复潜力的,原则上不得在山坡地上整治恢复耕地。(2)禁止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保护区;25度以上陡坡地、土壤严重污染区;已纳入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范围及已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连片林地1亩以上的;已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但实际未使用的;河道、湖区、林区等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等区域新垦造或复垦耕地。(3)涉及将林地、草地整治恢复为耕地的,要按照林地面积不减少的要求,在县级行政区域
6、内带位置做好林地补充,并征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涉及采伐林木的,要依法办理采伐手续;需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将坑塘水面整治恢复为耕地的,需征得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同意。2.选址范围(1)“三调”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标注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2)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之外的林地、草地、园地、水塘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3)历史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遗留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临时用地。(4)拟恢复的己批准设施农用地。(5)闲置的农村道路、农村宅基地、工矿用地等。(6)其他零星土地。3.实施主体(1)第一类实施
7、主体包括在自己承包地上或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自行投资投劳垦造耕地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2)第二类实施主体包括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获得合法土地经营权的经营者等,在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取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地类情况说明后,方可实施垦造耕地项目。二、工作程序(一)“耕地转出”调查(每年12月至第二年1月底前)每年年底和第二年初。县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开展调查摸底,掌握下一年度涉及农用地需求,结合本地耕地恢复潜力情况,统筹提出实施耕地“进出平衡”的地块清单、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耕地“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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