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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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第一条为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或实际经营的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以下简称“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时,根据山东省企业信用风险通用指标体系中分级分类结果或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
2、果,对不同信用风险级别和类别的企业,开展差异化监管的执法行为。第四条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依法、精准、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分级分类监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信息系统,分析监管数据,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以及组织实施本系统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牵头推进部门间联合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第六条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或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领域,以及潜在风险大、
3、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应当参照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构建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制度,自行确定监管频次和监管方式。其他执法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构建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制度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七条通用型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按以下标准划分:(一)信用风险低的为A类;(二)信用风险一般的为B类;(三)信用风险较高的为C类;(四)信用风险高的为D类。第八条对通用型企业的检查频次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对A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得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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