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推进操作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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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推进操作导则(试行)2022年9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牢记领袖嘱托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的意见(豫发(2022)32号),规划在黄淮海平原和南阳盆地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豫政办(2022)92号),进一步明确了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的投资标准、建设任务、建设要求和筹融资政策等。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豫农文(2022)91号),为各地谋划推进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和筹融资工作提供了政策遵循。为高质量高效率建设好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
2、加快形成规范标准体系、破解投融资和建设瓶颈、完善运营管理机制,发挥示范效应,省农业农村厅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组织编制了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推进操作导则(试行)。为提高工作实效,各地可在落实好导则主要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创新更加适合本地实际的推进机制和建管模式。1 .总则1.1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要求,以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为载体,明晰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职责和定位,推动构建“投融建运管”五位一体的推进机制,破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瓶颈问题,创新建
3、设管理模式,探索形成多元投入多方受益长效机制,稳步提升高标准农田综合生产能力,为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提供坚实支撑。1.2 适用范围1.2.1 适用区域“十四五”期间,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规划实施的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1.2.2 适用对象组织、参与全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规划、投融资、建设、运营、管护和监管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1.2.3 适用时间本导则适用于全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和运营全周期。1.3 工作目标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国有企业控股,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多方受益的投融
4、资机制和运营管理机制。理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土地经营权流转、托管服务、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的工作机制,健全联农带农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中实行“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推进模式,推动形成一批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龙头企业,带动农民持续增收。高质量高效率建设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夯实更高层次、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基础,推动全省粮食产能到2025年达到1400亿斤。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内率先实现农田基础设施现代化、农业生产服务现代化,助推全省农业现代化发展。1.4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强化政府投入保障
5、。发挥地方国有企业骨干作用、金融支持作用,有序引导央企、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和运营管理。试点示范、总结提升。鼓励各地在总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规模化运营试点探索和工作创新。及时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成熟模式或实操案例。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模式、建设重点、产能目标。支持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差异化的建设模式,确保建设成效。系统理念、综合配套。坚持建设与运营并重、投融资收益可持续,“投融建运管”五位一体、协同推进。围绕提高粮食产能,聚焦提升耕地地力、提高农业灌溉效率和改善农田生态,统
6、筹推进田、土、水、路、林、电、技、管、气象综合治理,实现综合配套。建管并重、良性运行。把建后管护利用保护摆在与工程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确保建设成效。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1.5 实施路径本导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编制,用于指导全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为有效指导和评估导则的实施效果,导则配套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推进工作全过程监管考核指引(以下简称“一张表”)将作为各地示范区建设指导和考核依据,以激励为导向,探索建立基于“一张表”的绩效考核机制。各地应加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前期谋划、立项审批、投融资、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管护、规模化经营等环节与
7、导则相衔接,有序落实导则相关内容。1.6 动态更新本导则将通过动态更新、滚动修改方式,保障其先进性和实用性。2 .项目谋划2.1 项目管理单位县级政府应明确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谋划、建设管理和监管评价等工作。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管理单位一般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2.2 项目法人单位县级政府根据工作实际,明确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筹融资、组织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县级可通过法定程序支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作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位。平台公司可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与其他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组建合资公司作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
8、位。鼓励县级政府建立乡村振兴或高标准农田建设基金,引进国有企业或社会资本,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组建合资公司作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位。2.3 项目投融资单位(投融资主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位一般作为项目投融资单位(投融资主体),根据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需要,筹措建设资金。2.4 项目运营单位(运营主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会同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组织,优选农业经营企业、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组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运营单位(运营主体),负责县域内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的运营管理等工作。2.5 项目谋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应坚持“先谋划项目运营、后谋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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