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林地占补平衡”试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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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林地占补平衡”试点实施方案一、推进工程实施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按照协议约定,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分步或同步实施各子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工程实施应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增强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二、开展“林地占补平衡”试点生态修复为林地并经验收合格后,纳入补充林地储备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可折抵占用林地定额,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三、保障主体收益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碳汇增量等生态修复产品关联权益要优先入库交易,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生态保护修
2、复主体可依法依规取得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发展后续产业。四、指标使用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当地相关产业发展,节余的指标可以在省域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具体的流转程序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政策执行,指标调出范围不限制,调剂差价不统筹,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省域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五、规划管控农用地等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预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空间布局及各类用地需要;鼓励和支持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
3、修复规划同步编制。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等法定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项目完成后,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六、加强权属管理涉及集体土地权属调整的,应按程序组织权利各方签订调整协议,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切实维护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发生纠纷。七、金融扶持鼓励与支持省内各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鼓励与支持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合作,利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或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及上市融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权试点,探索将产出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等生态修复产品关联收益作为抵押物,由金融机构等提供绿色融资贷款。落实森林保险制度,开展油茶和中药材等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完善灾害风险防控和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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