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开展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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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开展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通知(烟自然资规函(2023)15号)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创新改革要求,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推进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023年1月,市局印发了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经过两个月的试点工作,目前已有福山区、牟平区、栖霞市、海阳市等8个区市开展了试点,办理了相关业务,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在总结试点经验的
2、基础上,为规范开展全市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主体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遗产管理人按照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实施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二、申请材料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一)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被继承人(
3、遗赠人)生前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二)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包括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判决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等;(三)全部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四)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包括:1 .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情况(模板见附件1);2 .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共同担任的,应提交无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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