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6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附件1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林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规范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各级林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
2、予行政处罚具体种类和幅度的处置权。第四条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科学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的原则。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同类违法行为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综合衡量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当事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五条林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建立行政处罚程序制度。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3、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时限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确需通过检3佥、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和依法组织听证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所需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八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案件管辖是否准确、被处罚主体是否明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合法觎、证据材料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晰、办案程序是否规范合法、违法事实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恰当正确、行政处罚事
4、项及种类、罚款数额是否适当等。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登记在有关行政处罚文书上并由法制机构负责人(或专职法制员)签名或者加盖法制机构印章。第九条重大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林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集体会商、研究后作出。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
5、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六)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
6、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主动供述林业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林业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中严重以上违法情节的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312罪的;(二)
7、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较重或严重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才蝶的;(六)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七)多次实施林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八)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违反林业行政机关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实施违法行为的;(九)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3(2罪的;(十一)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 林业 行政处罚 裁量 实施细则 主要 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