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无产权车位的涉税处理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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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企业无产权车位的涉税处理分析房地产企业配建的无产权车位由于其所有权属的特殊性,而在后期处置及取得收益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一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的财税痛点,也是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笔者就房地产企业处置无产权车位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及印花税的处理,分析如下:一、车位的分类房地产企业在建造开发产品时同时会配建部分车位,包括地上车位及地下车位,而房地产企业的地下车位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有产权车位,二是人防车位,三是无产权车位。其中对于有产权车位作为开发产品处理,而无产权车位包括无产权的人防车位和无产权的非人防车位。二、无产权车位的产权分析(一)无产权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国
2、防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权归投资者所有。在实际处理中对于地下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应当属于国防委员会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建设方拥有其使用权和收益权,从法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而言,房地产企业不能将人防车位进行出售,只能进行出租。(二)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修建的地下非人防车位,对其拥有占有、使用、处置及取得收益的权利。若房地产企业将其出售给业主,则该无产权车位的所有权属于业主,若房地产企业将其用于出租,则业主仅拥有其使用权。三、无产权车位的涉税处理1、增值税的两种纳税处理无产权车位的增值税处理如下:第一种业务模式:对于转让无产权人防车位
3、或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的永久使用权,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第二种业务模式:若将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用于出租的,则按照“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1 .无产权的人防车位的三种业务模式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种业务模式:按照转让永久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处理。如果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转让永久使用权协议,则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对于转让永久使用权按照“销售”处理;需要一次性确认收入,公共配套设施费已包括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中,因此,按照“销售”处理需要按规定一次性结转收入,不能再结转成本。第二种业务模式:按照出租不动产处理。如果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长期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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