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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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校,指XXXX中学。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南校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送教上门特困学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
2、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校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建立与区教育、财政、民政、乡村
3、振兴(扶贫)、残联等部门应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共享数据资源,确保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并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校长为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主要责任。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监督和指导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
4、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及直系亲属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档次第七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
5、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主要包括家中有长期病人或无劳动力的。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等二至三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困难学生;(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四)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五)困境儿童;(六)烈士子女;(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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