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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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政(2016)6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秘(2017)56号)和*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民社救字(2017)112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民生工程项目,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统筹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困难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二、目标任务资助困难群众
2、参保全覆盖,稳定实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三、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
3、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推进医疗救助管理层次与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层次统筹衔接,增强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公平性。四、救助范围(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要考虑收入水平略高于贫困人口的群体,既可以按照“所患病种”确定,也可以按照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主要病种原则上与2019年病种相同。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二)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及
4、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确定。对实行按病种付费后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用的,合规医疗费用以执行按病种付费政策、各种补充医保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五、救助标准(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封顶线)。原则上,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
5、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可合理确定;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合规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可适当提高。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儿的医疗救助,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印发*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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