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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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自治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为了促进审计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局每年度计划内的审计项目原则上均须通过局审计业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集体审定,其中政府投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和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纳入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申诉的审计项目,纳入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第二条一般情况下,该会议是法制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移送的全部资料进行审理后依程序提请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提前召开。第三条会议的主要职责
2、是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及其他的与审计业务有关的事项进行审定并形成会议决议。第四条会议的议事决策方式为: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的且理由充分的意见形成决议。第五条局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或委托人员主持会议,会议的组成人员为:(一)局领导班子成员;(二)法制审理部门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审理人员;(三)局办公室、各业务股室负责人;(四)审计组人员;(五)会议主持人临时指定的其他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议。参会人员达到审计业务会组成人员一半以上,可形成有效会议决议。第六条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若有违反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子党纪
3、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对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应事先提交简明扼要的审计说明材料。相关业务部门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认可,由业务部门具体执行,法制科、执行科负有督促执行的职责。第八条审计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会议决议,对有关审计文书进行修改或对有关审计事项补充取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审核、会签。第九条经会议审定的审计事项,最终所形成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法定文书,按业务文书的审批流程审定,由局长签发。第十条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会议决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法律文书,违背会议决议的,按审计过错追究责任制度追究其责任。第十一条相关业务部门必须将会议记录及其纪要作为重要审计事项记录存入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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