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政府审计工作监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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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政府审计工作监督办法(2023年4月28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审计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事先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
2、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的意见,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确定本年度审计计划,计划正式文本抄送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第三条市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需要,提供重要政策实施、重大民生实事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专项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的审计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提供审计问题清单。第四
3、条市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提供审计查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整改详细清单。第五条市政府提交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二)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下一步整改的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三)上一年度未整改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四)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五)其他应报告的内容。第六条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完善对审计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审计计划。建立对重要政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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