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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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总则1.1 为落实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1.2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镇区内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2日照分析依据的主要规范和标准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7)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2、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10)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日照分析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应以最新版本为准。3日照分析软件及基础分析参数分析软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运用的日照分析软件技术参数日照基准年2001年计算标准日大寒冬至计算起止时间(太阳时)8:00-16:009:00-15:00计算点经纬度北纬36度11分,东经117度08分时间统计方式时间段可累计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5分钟。计算间隔时间1分钟采样点间距窗户宜取0.3米一0.6米;建筑宜取0.6米一
3、1.0米;场地宜取1.0米一5.0米计算起点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建模基准采纳统一平面和高程基准4分析范围的确定4.1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的确定: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见图1)注:孤形有两个中心点:正南向为A、B点(上图),非正南向为M、N点(下图)。4.2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方向各80米、南向10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分析范围。(见图2)图24.3 在上述范围内,修建性具体规划和建筑方案已经审批、待建、在建的各类建筑,须参加日照分析;限制性具体
4、规划已经审批或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地块,应根据控规或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技术指标进行方案模拟参加日照分析;规划未审批的地块,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5分析方式的确定5.1 限制性具体规划阶段采纳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平面区域分析方法进行日照模拟分析Q5.2 修建性具体规划阶段5.2.1同时申报修建性具体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应采纳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5.2.2只申报修建性具体规划方案的,应采纳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平面区域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但建筑单体方案确定后应补交窗户分析日照报告。6各类建筑层高计算要求在规划方案阶段计算高度时,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办公按每层3.
5、6米计算,商业按每层4.5米计算,工业及仓储按每层5米计算,其他建筑按每层4米计算;当建筑设计完成时,按设计高度计算。7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7.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7.2 应保证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8日照分析资料要求8.1日照分析托付书应包括:1)托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受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3)托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托付要求、供应资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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