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5篇(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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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5篇第一篇: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力、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如下。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22日)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就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 .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2 .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
3、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力、承力、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3 .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调解组织对调解协议的
4、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4 .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部门受理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依法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同时,将调解情况通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要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登记受理,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大调解工作平台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跨地区的矛盾纠纷,由涉及地区的上一级大调解工作平台负责组织调解。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
5、式进行解决。对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要先行调解,推进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的衔接。5 .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协会成员之间以及协会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的优势。6 .人民法院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同时,拓展司法调解工作范围,由诉中向诉前、判后、执行延伸,由一审向二审、再审延伸,由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向行政案件协调、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和解延伸,从案件审理过程向立案、执行、信访等环节延伸。建立完善法院与职能部门在调解、仲裁、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联动机制。重点强化劝导分流、诉前调解等职能,推
6、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类工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建立健全特邀调解员队伍,主动吸纳行政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引导驻法院(庭)人民调解室调解涉诉纠纷。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加强驻法院(庭)人民调解室建设。7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平台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开展调解或引导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同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规范引导和解的程序和要求,在遵循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
7、件的,积极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配合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8 .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调解法律及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积极推行仲裁调解制度,指导仲裁机构建立完善仲裁调解工作机制和制度,发展仲裁调解队伍,从仲裁人员责任、仲裁程序等环节落实调解工作内容。9 .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可以进行调解的纠纷,及时通过大调解组织分流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公安派出所参与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可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工作。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8、机制,并可邀请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及时受理、调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10 .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建设。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设立专门调解小组、在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设立调解工作室等多种方式,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推广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建立名册,做好分类指导,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加强社会工作知识培训I。制定相关意见或办法,确保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程序效力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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